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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

  朱一中、闵引娣继承人:

  2009年1月8日,你们以装修需要名义,由朱一中、闵引娣出面与本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本人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整;并以坐落于上城区后市街145-1号101室的房屋抵押,抵押物价值双方协商为600000.00元。

  希你们在接函后向本人及时履行法定、约定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义务。催告人:毛菊芬

  2021年6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函 2021-06-02 2 2021年06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