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6月15日
(2021)浙0211民初1646号 谢伦丰:本院受理原告郭华元与被告谢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郭华元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39号 张金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依法向你公告(2021)浙0282民初5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勇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0021.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927号 张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文江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345号 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于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浩展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1960元;2.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上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于志锋对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81号 范建民、袁鲜英: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07号 万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万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被告万海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250号 柳红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大江制笔厂诉被告柳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092号 王效斌:本院已受理原告母德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鱼苗款1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725元,并继续赔偿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554号 顾吉相:本院受理原告熊福庆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554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5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支付赔偿款15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720号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969号 陈楷行(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201196013,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语银城17号502室):本院受理原告陈斌与被告陈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5民初1969号之一裁定书:准许陈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陈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3334号 孔美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0702****):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孔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判令:被告孔美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718.0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776.81元(自2020年7月21日起算至2020年12月30日,以后按照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全部付清止)。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33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本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美江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460号 马振杰:原告李亚魁诉被告马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李亚魁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205号 蔡虎:原告郝延军诉被告蔡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郝延军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欠款88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蔡虎支付原告利息,暂按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共计14个月计246400元,上述两项暂合计11264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65号之一 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分公司、秦冬冬:原告王需要诉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分公司、杨木生、余宏、秦冬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木生余宏共同赔偿原告王需要医疗费、误工费等14504.62元;二、驳回原告王需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杨木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10号 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力洋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受理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7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3日前,向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甬商紫荆汇办公楼27层,联系电话:18958270523,联系人:金晶)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锦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12号
本院根据知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七楼;联系人:王威;联系电话:15867444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玮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29号 张小峰: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达汽车维修部与被告张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304号 黄江华、武荣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江华、武荣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603号 荣浩明、李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坡告荣浩明、李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53号 张钢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钢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54号 赵兴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赵兴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56号 朱思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朱思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27号之二
因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终结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08号 江宝铿: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兰诉被告江宝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5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6519号 吴永凤: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盛佰椒皮革有限公司与吴永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5771元并支付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092号 朱进: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09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1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受理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9日前,向乐清市博宜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10号之二 2018年7月17日,本院根据石爱文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驰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驰耐电气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宣告浙江驰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8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根据苍南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正丰大厦2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郭玲玲、钟贏贏,联系电话:13858783663\1835858227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901号 张艺敏:本院受理原告许汉斌诉被告张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569号 姚运祥:本院受理原告邹成敏诉被告姚运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39号 赵雪潭:本院受理原告姚丽英诉被告赵雪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雪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丽英货款284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元,保全费305元,合计817元,由被告赵雪潭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6122060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雪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3337号 宋跟(330103196905261319):本院受理原告沈众元与被告宋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宋跟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392号 魏月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新根与被告魏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256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9:00在南浔法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396号 王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新根与被告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244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14:00在南浔法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1239号 叶俏:本院受理雷燕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7号 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安吉县宇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宇明公司的管理人。宇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宇明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采取现场、邮寄(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号7楼;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和网络的方式(登录破易通网络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login,选择“我是债权人”,输入案件识别码:zGAWQW;网络申报后,债权人需将书面债权申报材料邮寄给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宇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91号 李兴国:本院受理原告徐金星与被告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金星60000元并赔偿债务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李兴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104号 潘登:本院受理原告吴赛会与被告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381元并赔利息损失(以6338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642号 黄保玉、郭玉真:本院受理原告马华英与被告黄保玉、郭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0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