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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5日

  (2021)浙0382民初4648号

  胡立文: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64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民终35号

  呼和浩特市运亨利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润兰以及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运亨利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恒源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樊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1)浙04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76元,由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327号

  浙江大匠商贸有限公司、冯威、王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森林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匠商贸有限公司、冯威、王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359号

  黄林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凤飞诉被告黄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786号

  王民德、王肖洁: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86号原告湖州市久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民德、王肖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758号  

  鲁永乐: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晓斌与被告鲁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909号

  张梅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经典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张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0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在本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539号

  吴亚萍(女, 1973年 2月 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陆家湾村官田圩 40 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建华与被告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亚萍返还原告蒋建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吴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亚萍承担原告蒋建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本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限被告吴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吴亚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5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24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指定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宝莲广场B座1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867938197。

  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470号

  张晓晶: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张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伟借款1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由被告张晓晶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688号

  敖润:本院受理原告游健平与被告敖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敖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游健平货款932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敖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767号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虞嘉铭与被告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虞嘉铭货款31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783号

  周光助、章显冠:本院受理原告楼春丽与被告周光助、章显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楼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楼春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489号

  朱磊: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与被告朱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支付货款13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492号

  童玉华、汪玉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与被告童玉华、汪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童玉华、汪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支付货款358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玉华、汪玉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1号

  本院根据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1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22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日前,向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858913310、林律师137589081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89号

  魏鑫: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金黄五金工具厂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2224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02号

  詹高林、詹烨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拳赛与被告詹高林、詹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詹高林、詹烨勇立即支付原告陈拳赛货款131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詹高林、詹烨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89号

  罗发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罗发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发成支付保险理赔款1093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赔偿之日2018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一项承担赔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1号之二

  因浙江中建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中建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6月2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终结浙江中建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644号

  潘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燕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燕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51号之一

  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浙078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鑫力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鑫力五金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浙0781破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鑫力五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05 2 2021年07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