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球上篮时被碰伤,可以要求对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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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新 张丽君
案情回顾
一场篮球比赛中,小沈带球上篮时恰遇小秦防守,双方肢体接触,导致小秦倒地并左手受伤。经诊断,小秦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于是,小秦将小沈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2人打篮球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小秦受伤。小秦虽主张小沈是故意将其撞倒,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案情,法院判决小秦承担80%的责任,小沈承担20%。
法官释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判断体育比赛伤害行为的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应看加害人是否遵循了体育竞技的比赛规则,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小秦自愿参加民间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作为常年参加篮球运动的成年人,他对此项运动的特点及存在的危险具备了相当的认知及判断力。在做出某个动作时,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既要尽量不侵害他人,也要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在其未上运动保险的情况下,自愿参赛,应视为其同意自担由比赛引发的风险。
比赛中,小沈带球从三分线外向内突破,在限制区内遇到站好防守位置的小秦,从正常的技术角度来说此时无法完成投篮,小沈在左右晃动中向内线运球时选择了小秦所防守的方向,并与小秦相撞。小沈的目的是带球向内突破,在此过程中遇到小秦并相撞是瞬间发生的事,也是体育运动中常见的。小沈与小秦之前不存在矛盾,因而小沈不存在恶意侵害小秦身体的故意和行为,但小秦受伤确是与小沈碰撞所致,故对小秦的合理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在日常生活中,体育运动本身所特有的竞争性决定了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对抗,而对抗会导致风险的发生。正是基于风险的存在,使得体育运动不得不与运动伤害相伴。就如本案的篮球运动,其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基于这一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受者。
对于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在职业比赛中一般由运动员所在俱乐部或所在组织承担,在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的比赛中,损害后果一般应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这也是由体育比赛的特点所决定的,否则将不利于体育比赛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