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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法治教育

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夏洋
浙江世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校体育课经常会出现分组练习的情况,而任课老师往往难以兼顾所有学生,如果此时出现运动伤害,该由谁来担责,是学校、老师还是家长、学生自己?责任认定成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期法治教育栏目邀请了浙江世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洋,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享和解析。

  案情回放

  学校体育课正在进行跳山羊分组练习,男女生各为一组,体育教师和班级体育委员分别为女生组和男生组提供保护和帮助。学生王某(化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分组练习跳山羊分腿腾跃过程中从山羊架正面跌落受伤。医院诊断王某受伤结果为右桡骨颈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肘关节脱位,胳膊转动受到限制。经鉴定机构认定,王某受伤构成9级伤残。

  在处理该学生伤害事故时,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对事故责任认定未达成共识,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上体育课时从山羊架正面跌落,体育教师安排的保护与帮助人员未能对王某予以保护,即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同时认为,体育活动存在固有风险,意外伤害难以完全避免,可以适当减少学校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5%的责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分组练习过程中为男生组提供保护和帮助的体育委员,与王某同为未成年人,难以起到与老师同样的保护责任,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构成侵权。综合学校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决确认学校应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分析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尤其是体育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安全的法定义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的法定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1、场地、体育设施是否安全;2、安全教育、比赛规则教育是否到位;3、安全措施是否到位;4、学生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该活动的基本要求;5、在伤害结果发生后校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及时到位。其中场地和设施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内容:1、场地及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年龄段的学生的安全要求;2、场地上的活动及其秩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场地环境及其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本案因在分组练习过程中,男生组由体育委员负责提供保护和帮助,该防护人员与王某同为未成年人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素质、反应能力、防护经验等各方面较成年人有一定差异,难以起到与老师同样的保护责任。对于学校必须提供保护和帮助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项目,教师没有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考虑不周全之处,在安全措施方面有部分过错,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没有提供学校有其他过错证据,故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侵权责任。

  校园体育活动安全风险防范,除了要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精细化,完善教师培训内容和法治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契合体育活动的管理制度。

  (案例提供:张坚)


浙江法制报 法治教育 00008 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2021-07-07 2 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