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7月9日
(2021)浙0102民初2132号 上海锦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范清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范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2593号 中房生建控股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建雅与被告中房生建控股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168号 杨菲、杨秀华、肖元菊: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菲、杨秀华、肖元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1789号 鲍雄娅:本院受理原告陈雪云诉被告鲍雄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50号 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诉被告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815号 王为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传奇货款35310元;二、被告王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传奇利息损失2589.40元(暂算至2021年1月14日,之后以3531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传奇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王传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王传奇负担45元,由被告王为明负担384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910号 潘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丽超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丽超百货有限公司货款33500元:二、被告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丽超百货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335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丽超百货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潘锋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1549号 杨松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全茂家居市场符迷丹五金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符迷丹五金商行货款3080元:二、被吉杨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符迷丹五金商行利息损失177.59元(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308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符迷丹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松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004号 刘卫东:原告陈新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7日,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另行计付)。二、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38元,由被告刘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375号 徐有良:原告徐洁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徐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808号 青岛赋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国阳与被告于卓、青岛赋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夏国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0元,由原告夏国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538号 王梦鸽、王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632号 汪的保:本院受理原告胡仁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039号 杨小江:本院受理宁波轮动方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099号 庞尹虎: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庞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358号 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09:00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883号 肖诚东:原告王圣杰与被告肖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圣杰借款本金39749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1.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肖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828号 潘天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青与被告潘天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潘天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张文青租金72000元、借款8000元,合计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742号 上海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德泉与被告宁波威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944.83元、护理费6896.80元、误工费20272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7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34613.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507号 九江忆炜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三海与被告九江忆炜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根据消费者权益法退一赔三,退还商品款817.7元,赔偿2453.1元,共计3270.8元,商品寄回商家。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395号 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1057626P)、何迎春(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6****0932):原告史万钧与被告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何迎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史万钧业务费230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何迎春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迎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宁波高新区远创科技有限公司、何迎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516号 绍兴市海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海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818号 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原告慈溪市嘉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05号之一 罗习勇、段伟民: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孟赞与被上诉人段伟民、徐水尧,原审被告罗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浙028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298号 何国旭(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0512661X,江西省余江县黄庄乡马源村柏源组056号):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光辉与被告何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光辉诉请判令:1、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29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963号 李丰、李义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丰、李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995号 叶伟平、叶焕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平、叶焕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2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0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破22号 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据陈洁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陶宏桥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担任管理人。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5日16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航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破21号 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据幸春妹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陶宏桥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担任管理人。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5日15时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373号之一 李秀英:原告温州爱捌捌娱乐会所管理人为与被告李秀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爱捌捌娱乐会所管理人赔偿款445208.9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97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628元,由被告李秀英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110号 严长科: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兰英与被告严长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32号 林元琳、赖玲珠:本院受理原告夏宝聪与被告林元琳、赖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6844号
方学文:本院受理原告叶瑞煌与被告方学文、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方学文、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学文、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731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丹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号 叶鹏乐:原告海宁市海州街道瑞杰皮草行与被告叶鹏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鹏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州街道瑞杰皮草行价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保全费180元,合计355元,由被告叶鹏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鹏乐负担(该公告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592号 姚一峰、湖州哥儿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592号原告湖州市中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一峰、湖州哥儿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3033号 林福荣: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033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962号 程昌权: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962号原告吴卫仙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5日9:00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302号 沈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翠与被告沈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沈子楸由原告李翠抚养,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沈浩支付生活费1500元/月,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离婚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07号之一 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牛生犇诉被告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牛生犇办理监事变更登记;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821号 黄德兴:本院审理原告王有根与被告黄德兴、黄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1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田世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世华收益转让价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原告受让期限内收益合计12750元;二、驳回原告田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55元,保全费133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