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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5日

  (2021)浙0282民初3791号

  刘芝霜:本院受理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芝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芝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5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268号

  广州荒漠猫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博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85号

  刘生明:本院受理原告傅友强与被告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生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傅友强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生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670号

  黄粱清:本院受理原告夏宝聪诉被告黄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 执清5 号

  本院根据朱建光的申请于2021 年6 月17 日裁定受理朱建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建光的债权人应自2021 年8 月23日前,向朱建光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1 楼;联系人:方陈冲、郑德荣;联系电话:13587873186、1395887623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朱建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31 日15 时00 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 执清6 号

  本院根据曹增女的申请于2021 年6 月17 日裁定受理曹增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曹增女的债权人应自2021 年8 月23日前,向曹增女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1 楼;联系人:方陈冲、郑德荣;联系电话:13587873186、1395887623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曹增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 年8 月31 日15 时00 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457号

  王建华、王泉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王泉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514号

  马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温州分公司为与被告王阿碎、第三人马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141号

  林友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全体债权人1112613.52元,并归入债务人财产;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木义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459号

  杜香香:本院受理原告王增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代偿款30578.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孟海峰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279号

  张平放:本院受理原告鄢如兴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款3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涂圣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368号

  吉林省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杨连诚:本院受理原告泽瑞万弘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宋微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林省吉庆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6666.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被告吉林省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3、被告杨连诚、宋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葛建敏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373号

  毛泽中: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车欠款2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葛建敏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860号

  谢钦友、曾章妹: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葛建敏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232号

  广州威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诉你、浙江芭尔曼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明俊鞋业有限公司、阮荣东、方晓丹、夏建华、阮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孟海峰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277号

  周小春: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啟欢、周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周小春偿还20680.22元及利息;二、判决被告周啟欢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孙娟娟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803号

  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王勤伟:本院受理原告高杰与被告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王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40号

  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李光耀:原告刘光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19号

  张锋:原告蒋王曙与被告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王曙价款1038635元;并支付以本金10386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8元,由被告张锋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197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与被告夏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建设监督表、民事诉讼须知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夏敏支付大都电器工地2017年1月22日防火门、窗款450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58号之一

  施林杉:本院受理原告韦文体与被告施林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施林杉赔偿韦文体15536.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韦文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由韦文体负担170元,施林杉负担2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71号

  吕德宝、李灵芝:原告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吕德宝、李灵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111971627.21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作为破产财产归入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65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德宝、李灵芝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96号

  高杨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高杨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85号

  王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傅玲与被告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美玲归还原告傅玲洁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5日后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94号

  朱道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朱道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道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851.3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6069.40元、费用17598.28元,并支付以本金58851.31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自2020年12月2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朱道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74号

  罗利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与被告罗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利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罗利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2930号

  杨友正:本院受理罗菊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40号之三

  申请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2日,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经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分配完毕,故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903号

  王会会(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2535):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会会、蒙城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会会、蒙城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联系人:陈律师,电话:1660579566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7-15 2 2021年07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