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托他办件事,他一拖就是整3年
法院:一次性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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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俞晓勤
一场交通事故,一份委托协议,受人之托却未忠人之事,且看“拖”出了何种代价?日前,德清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丁某因未按期完成委托事项,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28万元。
谈及缘由,还得从4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说起。据原告赵某讲述,2017年8月,赵某驾车和林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德清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
随后,赵某因自身工作较忙,于是委托了熟悉理赔事项的朋友丁某处理后续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可是3年过去了,丁某却一直拖着,并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去办理理赔事项,导致赵某保险理赔超期。
2020年6月,赵某与丁某就此事坐下来协商,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于丁某的失误,导致赵某的交通事故理赔未能如期进行,故由丁某在一周内先行一次性支付28万元。”协议虽然签了,但丁某还是一直拖着不支付。
那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该由谁来买单?走投无路之下,赵某于去年12月一纸诉状将丁某诉至德清法院,乾元法庭依法审理了此案。审理中,赵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丁某的一套房产。因调解未果,法院判决丁某支付赔偿款28万元和违约金4千余元。
得知判决结果,赵某心头松了一口气。然而追偿一事,还是遇到了层层阻碍。丁某在上诉期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却又不交上诉费,2020年12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丁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赵某向德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立即对丁某启动了财产联动协查机制,经查发现丁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但有一套房产,随即传唤了丁某。
然而,到了执行局的丁某再次玩起了“拖”字诀……
“我目前确实手头紧,能不能让我缓一缓?”“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接下来的几天,执行局干警每天都会与丁某对接,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回应从“推脱”转变为“消失”。
联系不上丁某的当天,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丁某名下的房产所在地,面对“闭门羹”,干警张贴腾房公告,随后拍照以短信告知丁某。“名下是有房产可执行的,该情况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目前已张贴腾房公告,请你限期腾空配合法院拍卖。若逾期没腾空,法院可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这时,丁某才主动打来了电话。当天便筹齐28万元的赔偿款及4000余元违约金,交到了赵某手里。拿到迟到了4年的赔偿款,赵某非常感动,分别向审判法官及执行干警送来2面大红锦旗。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将个人事务委托给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当秉承着诚信原则,尽职尽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执罪是为被执行人“量身定制”的执行利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