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 跑路老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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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慕煊
因公司经营不善,平阳县某公司老板张某一走了之,拖欠14名员工工资14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给各被害人。
张某是湖北人,2019年7月他在平阳县租了一间厂房,并设立装饰材料公司,主营家具五金制作。之后,张某陆续招聘了杨某等员工,但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协商薪资待遇。公司开业没多久,就因张某经营不善入不敷出。2020年5月,张某已无力经营,遂将厂房转租给王某,公司设备也转让给王某,但收到钱款后,他仅将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之后,面对员工催讨工资,张某选择了外出躲债。2020年11月初,原公司会计翁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张某,告知他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在当月26日前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收到微信后回复:“在外打工,过几天发了工资就会支付的”,但随后他就更换了手机号码,并再次失联。
因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21年3月,张某在广东一木器厂做工时被抓获。归案后,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欠薪不仅仅是欠债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