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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2017)浙0327破469号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根据温州赫利佳日化有限公司等42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案于2020年3月31日移交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港市人民法院继续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管理人根据(2020)浙0327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核查发现,孙维仁、吴小锋、张雪炎、余丽影、颜育简、于春华、张碧清、李月娟、马晓霞、游汝墨、余新、张月华、倪丹凤、王秀娟、陈莉莉、叶青、徐其华等17位债权人截至目前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以上人员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申报地址:龙港市正丰大厦202室,邮编:325802,电话:0577-64286506,联系人:孔令玲)。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21-07-21 2 2021年07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