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具(2020)浙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20)浙11破申9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未能向管理人移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003299408660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注册号为:331100000097039)、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致使管理人无法接管到上述材料,现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依法对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印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予以公告作废。
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