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东方苑业主委员会
联系地址:西湖区之江路188号东方苑小区物业办公室。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东方苑业主委员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21年1月开始在西湖区之江路188号东方苑小区进行施工建设,于2021年1月15日10时36分被我局转塘中队查处。当事人在小区内部南侧空地上搭建红砖房屋,墙体已砌筑1.5m高度,砌筑墙体由三块组成,北侧一块呈长方形,南北相连块呈长方形,南侧一块呈梯形。经现场测量,北侧块占地南北长4.6m,东西长5.4m,计24.84㎡,南北相连块占地,南北长4.7m,东西长1.7m,计7.99㎡;南侧块占地,南北斜边长9.1m,南北短边长8.7m,东西长边长6.3m,东西短边长3.7m,计43.5㎡,三块面积合计76.33㎡。2021年4月6日14时30分,转塘中队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复查,当事人未进行继续施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反馈的《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认定意见:1、经查,我局未收到来函所述建设内容的审批申请。2、原项目已于2002年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实材料中未见来文所述建筑。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建造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投诉单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2021年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文书送达情况;
3、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及复查情况;
4、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见证人的情况、案发地点、当事人建造的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造时间、建造原因、建造用途;
5、2021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建造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房屋建造人的情况、案发地点、当事人建造的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造时间、建造原因、建造用途;
6、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反馈的《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1份,证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未收到当事人上述房屋建设的审批申请、上述房屋也不属于小区竣工验收范围内建筑;
7、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1份、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情况说明1份、东方苑小区公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业委会主任的情况;
8、 见证人工作证明1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见证人身份;
9、房屋建造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建造人的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2-0051号)予以公告,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东方苑业主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为76.33平方米的新建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