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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9日

  (2021)浙0106民初2705号

  王于玲、蒋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于玲、蒋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313号

  宁波日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一步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732号

  杭州万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卫诉被告杭州万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04号

  沈丹丹:本院受理原告沈自立诉被告沈丹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20号

  方钦:本院受理原告叶王聪诉被告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00号

  罗文辉、杭州市滨江区唐潮会教育咨询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沈小芳诉被告罗文辉、杭州市滨江区唐潮会教育咨询服务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11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41号

  罗东: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楠诉被告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66号

  林丽芳、林宣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丽芳、林宣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17号

  李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3600号

  张道星(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杭州临安越星家居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本院受理原告王荣明诉被告张道星、杭州临安越星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917.95元(以未还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03893C)、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9F3L):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601号

  朱东亮(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6338):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金和诉被告朱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金和劳务报酬9415元。若被告朱东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东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189号

  李忠华(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66****2598):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李忠华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51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对上述赔款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186号

  周江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1415):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与被告周江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周江舟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886号

  宁波壹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赖宋鑫:本院受理原告刘待国诉被告宁波壹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赖宋鑫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28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16号

  本院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受理宁波福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中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福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联系人:杨城晨;电话:0574-62652100、13626806785),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福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福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79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淑慧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淑慧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1625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淑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06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681号

  王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4****245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元、利息146元、罚息515.68元,暂合计为2261.68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1年2月23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683号

  俞泽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40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俞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4799.99元、利息3496.33元、罚息12646.05元,暂合计为70942.37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1年2月23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81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一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一转让价款700000元及收益1987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717元,减半收取585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08.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686号

  赵永恒(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43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赵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1424.98元、利息5026.96元、罚息10040.72元,暂合计为76492.66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1年3月4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8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秀玲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秀玲转让价款50000元及收益2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6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8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立霞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立霞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4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0元,保全费10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7.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482号

  吴光河:本院受理原告杨焕龙与被告吴光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340号

  向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818号

  钟远星、单卫锋: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钟远星、单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07号

  徐国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告施富旺诉被告徐国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93号

  张炳源:本院受理原告王东升与被告张炳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炳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东升投资款8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张炳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015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企业联合会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352号

  舟山市定海劲步楼梯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潮涌木业厂与舟山市定海劲步楼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836号

  林瑶、林奕钊: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3民初2836号陈永乐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7号

  台州金锋热处理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320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台州金锋热处理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320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台州金锋热处理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3799号

  何世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乡民生村八组何家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74****2712):原告温华生与被告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79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722号

  陈建龙:本院受理原告张中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中成货款45950元。本案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计474.50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683号

  李雪娇: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在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444号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记与被告陈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祥记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陈斌在交强险限额之外赔偿原告王祥记317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王祥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5515元,由原告王祥记负担64元,被告陈斌负担54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7-29 2 2021年07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