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日
(2021)浙0683破23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根据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含10日),向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28号;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孙飞宇;联系电话:18806752599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686号 陈文祥、陈运权: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源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源林公司的管理人;2021年6月9日出具公告,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4点45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本案在移送破产审查时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查询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明下尚有1841亩林权,所涉及资产为重大资产,故将本案转为一般程序审理。源林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延长至2021年8月30日止(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301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957271607,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源林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长至2021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破18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绿卿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绿卿公司的管理人。绿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2日前向绿卿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绿卿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执清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秦志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秦志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秦志龙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5857293069,联系人:应立锋)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秦志龙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执清5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汪立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汪立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汪立新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5857293069,联系人:应立锋)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汪立新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55号 徐薇、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莲仙与被告徐薇、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莲仙与被告徐薇、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莲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虞莲仙负担。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7号
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29日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9-86667573)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70号 吴建成:本院受理原告程广明与被告吴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97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应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董旭亮借款1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董旭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530号 严慧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严慧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966.6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但各项费用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严慧春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严慧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16号 陈礼洪、吕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礼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0100.0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20534.83元、费用9002.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吕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礼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陈礼洪、吕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25号 金林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金孝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林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579.12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5384.3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孝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孝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林健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金林健、金孝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56号 俞美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俞美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3708.1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194.67元、逾期利息1742.2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俞美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3号 刘才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任君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34.55元及截至2021年3月3日的利息1798.33元、违约金599.44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刘才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44号 任君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任君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68.45元及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1024.39元、违约金341.46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任君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825破11号 本院根据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龙港饲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龙港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14-618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400,联系人汪争誉、方卉,联系方式:13857036798,182689599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刊登的[(2020)浙078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存在遗漏,公告内容“由被告胡芬芬、蒋国红负担”后遗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