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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遭家长吐槽,培训机构愤而起诉

法院:应有适当容忍义务,驳回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牟聪 陈倩琳 

  学生家长因为未及时获得赛事的相关信息,在微信群里“吐槽”承办赛事的培训机构。机构以其中一名家长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这名家长在朋友圈连续3天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今年4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驳回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该机构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判。

  去年6月,某滑步车培训机构受舟山市政府指定,成为“勇往直前”儿童滑步车赛事运营单位。为保证赛事顺利运营,培训机构在去年6月13日建立了赛事微信群,用以发布赛事活动通知。微信群内共有成员290名,大部分为拟报名参赛孩子的家长。

  到了去年8月31日,因培训机构迟迟没将确定的参赛名单、赛事路线及时间告知给家长,双方在赛事群里发生了争执。其中,微信名为“舟山跳跳”的家长对培训机构发表意见:“格局大一点吧,你的俱乐部在舟山没有名气,但你的吵架功力第一……所有的舟山群里都去吵过,牛得很。”

  培训机构认为,该名家长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原告没有名气”“吵架舟山第一”等言语进行攻击,已严重侵害了自己机构的名誉,故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培训机构作为该赛事运营方,有义务向参赛方提供参赛名单、赛事路线、赛事时间等赛事服务,微信名为“舟山跳跳”的学生家长虽然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在自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负面评论,言辞内容存在偏激,但为自身消费的主观感受,并非借机诽谤、诋毁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后果也较轻,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培训机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仍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但实务中,消费者表达合理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之间有一定界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消费者没有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名誉的,仅就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参赛学生家长发表案涉评论前,群内已有部分成员向该机构询问赛事指南等具体事宜,且言语上已出现争执。参赛者家长随后发表案涉评论,虽言辞犀利,但主要表达的是对该机构服务态度和回复情况的不满,仍属于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评价范畴,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该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对此应有适度容忍义务。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遭家长吐槽,培训机构愤而起诉 2021-08-12 2 2021年08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