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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6日

  (2021)浙0282民初6331号

  王超: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448号

  李明彪: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碧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730号

  贵州森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9152062556****395J):本院受理原告翁利美与被告贵州森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贵州森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垫付款118万元及以1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月息2%计算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963号

  蒋永虹、陈显冬、朱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虹、陈显冬、朱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执清10号

  本院根据王晓匡的申请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王晓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7月29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王晓匡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19日前,向王晓匡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联系人:杨意,联系电话:15167705000;联系人:余益瑞,联系电话:18858701566、0577-668117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晓匡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民终1113号

  吕朱律:本院受理上诉人庞彩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陈中、吕朱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3108号

  龚德成: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玉明植绒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璐璐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天凝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19、20、21、2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嘉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捷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艾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艾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7月26日指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嘉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捷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艾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艾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嘉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捷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艾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艾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2237号中环广场东区A座20-21楼;联系电话:13067566308;联系人:王律师,邮编:314001)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嘉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捷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艾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艾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嘉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捷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艾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艾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599号

  赵沁、邓佳烁: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贤与长兴源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赵沁、邓佳烁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600号

  浙江塑帝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孝丰姚氏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塑帝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浙江塑帝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安吉孝丰姚氏钢材经营部货款148967.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年6%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二、周宏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0元,由浙江塑帝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宏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371号

  王四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南力五金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四现给付原告安吉县南力五金加工厂货款4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安吉县南力五金加工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四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461号

  杜锐雄、杜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兴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锐雄、杜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杜锐雄、杜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兴武纺织有限公司货款502991元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杜锐雄、杜晓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530号

  马泽鹏:本院受理原告龚跃进与被告马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马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跃进货款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马泽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4号

  周潮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阳与被告周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3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6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9号

  方国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迅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国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浦江迅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533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90号

  王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施岩山与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文明归还原告施岩山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60元,由被告王文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89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被告王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不服,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证据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内容;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相关上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20号

  赵姗: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明晟五金工具厂与被告赵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姗支付原告永康市明晟五金工具厂货款1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明晟五金工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明晟五金工具厂负担12元,由被告赵姗负担1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21号

  高发常:本院受理原告陈倬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请求判决被告从浙江海航建设有限公司取得的工程款分配给原告483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民初2111号

  蒋志洪:本院受理原告倪招仙与被告蒋志洪、倪江兴、倪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处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志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招仙借款4911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7%从2008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蒋志洪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816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蓝雁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48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408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要求你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4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907号

  魏仁宝:本院受理原告耿玉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玉才货款3681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84号

  金志彬: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6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08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4912.6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6923.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4.44元,合计款项33280.89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9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631号

  张宝民、李宝珍、张利裕:本院受理原告林仁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016号

  李圣涛:原告兰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三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6破2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根据夏支龙的申请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浙11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浙1126破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聘请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为汇金公司破产清算案合作律所。

  汇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191号2楼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应律师;联系电话:13567096807(庆元短号:696807);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A座6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9818107357(庆元短号:741357);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111685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汇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汇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汇金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参加会议,案件识别码:1116854),管理人将于2021年11月23日把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2号之一

  2021年2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萧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利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5月1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利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审理。根据管理人调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于2021年8月4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利麦公司决定立案,该案至今在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利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决定立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终结本案的破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终结浙江利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8-16 2 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