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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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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6日

  (2021)浙0102民初5264号

  朱炳强:本院受理原告金永民诉被告朱炳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4824号

  金志强、虞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志强,虞巧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3672号

  周卫标、黄国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标、黄国宾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391号

  郑维根:本院受理原告郑法诉被告郑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支付利息8000元(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月息2分),请求法院判决从2021年7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24%另计直到被告付清为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4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52号

  正非防务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枫惠六和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非防务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27号

  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亚升群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99号

  俞桃女、柳杰:本院受理原告俞氏实业(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桃女、柳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10号

  刘华、赵海月、刘广云与重庆胜语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赵海月、刘广云与重庆胜语晨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5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57号

  杭州抖店电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山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抖店电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914号

  许力斌:本院受理原告俞烨男与被告许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91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338号

  陈栋栋:本院受理原告蒋长军、姚美红与被告陈栋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605号

  范仕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1656.30元;二、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81656.3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被告范仕平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黄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1元,由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480号

  郭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菊萍与被告郭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菊萍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1141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6元,由被告郭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533号

  翁来富:本院受理原告蒋绍安,被告翁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290号

  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锦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款191262.2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3月3日起以191262.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3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125.20元,减半收取2062.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040号

  杨再新(身份证号码5107261991****1817)、鲜天财(身份证号码5107261983****201X)、安继兵(身份证号码5107261989****1815)、浙江天才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JG8WX6):胡升平与浙江天才天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再新、鲜天财、安继兵、浙江天才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定货余款及利息,货款金额235440元;2、承担涉及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3、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02日14:15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854号

  李大玉(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879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诉被告李大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大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保险理赔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李大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838号

  吴国兵(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8****41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诉被告吴国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保险理赔款10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8元,由被告吴国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851号

  李永(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635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诉被告李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1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9.50元,由被告李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567号

  陈刚(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7****3215):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其湖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其湖借款90000元,并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589号

  宋定木(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0****3111):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凯朋诉被告宋定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定木支付原告许凯朋工程款19600元及以19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宋定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179号

  杨侯群:本院受理原告高五喜与被告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杨侯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179号原告高五喜向你们提供的上诉状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233号

  徐伟、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垠峰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33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绍兴容盛装修有限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二、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给予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时间精力损失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968号

  丹阳市倚峰塑料粒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铂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倚峰塑料粒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081号

  李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宏顺木业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928号

  杨娣(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7****2320):本院受理原告曾贤云与被告杨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24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053号

  许海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77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聚兴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许海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3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6831.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8时4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09号

  鲁敏瑞:本院受理原告代汉水与被告鲁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代汉水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49号

  齐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胜与被告齐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永胜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51200元以及从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975号

  白波:原告陈祖明与被告白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证据一份,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419号

  何雨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雨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187号

  张福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卡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133号

  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701号

  陈玉龙,颍上县和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玉龙,颍上县和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317号

  骆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福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9:1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343号

  朱世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世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11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7号

  2020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盛军海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5月27日,网联公司已发生破产费用2700元,包括公告费600元,刻章费180元,破产清查工作差旅费1520元,装订费100元,网银年费200元,快递费100元。预计还将发生破产费用800元,包括公司注销将产生的公告费、差旅费、快递费等。经管理人调查,无法与债务人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财务账册,以致管理人不能开展正常管理活动,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分配的财产但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账册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而债权人亦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人员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宣告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3号之一

  2021年3月31日,本院根据仙居县侨华塑料厂(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为6855673.87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宣告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63号

  魏晶晶:原告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诉被告魏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邝亚辉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627号

  谷臣俊:本院受理原告韩建武、尚红菊诉被告谷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下午14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25号

  徐绿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志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018号

  翁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97号

  王东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金损失8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8-16 2 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