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早已离婚,又到国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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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董柳 何芷君 梁艳华
王征(化名)在国外与妻子李倩(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可他又故意到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李倩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法院查实后,认为王征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决定对他罚款10万元。
请求离婚分割财产
1983年,王征与李倩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夫妻俩移居英国。
2019年4月,王征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李倩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越秀区法院依法向李倩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李倩的家人表示,她本人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并表示会向她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
越秀区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征与李倩离婚,并对李倩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等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李倩在得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但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倩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案件重审,当事人被重罚
新的证据显示,事实上,早在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就出具判决书,解除了王征与李倩的婚姻关系;2013年,李倩与他人结婚;2016年,王征也与他人在英国再婚。上述事实,王征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越秀区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王征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王征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中院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隐瞒案件事实严重的可追刑责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与李倩于2001年在英国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已分别与案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
王征在明知自己与李倩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出与李倩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以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庭审秩序,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