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嵊州市大鹰织造领带有限公司、张鹰、郭爱萍、应位秋、徐红君、嵊州市大鹏茶叶有限公司、袁澎涛、王苏芳:贵方与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4)绍嵊商外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3执1107号执行裁定书。我单位在2018年9月6日与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债务人嵊州市大鹰织造领导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给昆明硅谷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详见(2014)绍嵊商外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73执11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9月6日起昆明硅谷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地位等相关内容。
我单位正式以书面告知的方式向贵方告知相关的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人:昆明硅谷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