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7日
(2021)浙0206民初5520号 郑培燕:本院受理原告姚菊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052号 翁俊侨(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0****6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萍食品商行与被告翁俊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俊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萍食品商行货款535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0元,由被告翁俊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065号 山东宗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永成与被告山东宗赫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宗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罗永成货款8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山东宗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55号 马驰、刘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文娟与被告马驰、刘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文娟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6月12日至16日出租汽车修理停运费5天,共计人民币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626号 张家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惠芬与被告张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李惠芬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19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5455元(2021年6月26日起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仍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暂合计1774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43号 祁永岗(3206011982****0316):本院受理原告展瑞燕与被告祁永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永岗尚应赔偿原告展瑞燕损失25000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37495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展瑞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6元,由原告展瑞燕负担4946元,被告祁永岗负担5050元。保全费2610元,原告展瑞燕负担840元,被告祁永岗负担177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969号 马兴可: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兴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向你依法公告(2021)浙0282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兴可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4729.73元,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341号 王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金焕武诉你、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原告金焕武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内容为:一、请求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738号 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廖自圣(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04045514):原告赵太秀诉被告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廖自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1252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8:4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053号 吴新荣(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5****2516):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吴新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140612.43元,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8160.6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148773.0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54号 彭大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彭大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2.44元,罚息、复利4764.3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止),并从2021年6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7491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圣湖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苏州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770号 程晓琴:本院受理原告林丰石与被告张建南、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119号 鲍微娜:本院受理原告丁雪梅与被告鲍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706号 王必敬、陈阿多:本院受理原告王曹女与被告王必敬、陈阿多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533号 彭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真与被告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彭锋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5号之一 因浙江瑞丰印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宣告浙江瑞丰印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瑞丰印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871号 德清县华兴皮件有限公司、北京富缘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德清县华塘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5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执清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陈菁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陈菁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陈菁菁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号凯迪大厦7楼703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姜政;联系电话:182672657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陈菁菁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九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42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联系方式:13857969292(刘玎玎)。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康施塑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1日上午9:3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486号 海佳楠:本院受理原告蒋兰英为与被告海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4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义乌分所为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1号楼8楼审计一部,联系方式:0579-85679092(李俊飞)。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1日上午9:0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5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八街福田银座A座18楼,联系人:刘律师,电话:1377791247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开丫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7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金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095355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9号
本院根据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福田银座A座18楼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怀青(13616516626)、宋天平(13395798270)。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15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43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联系方式:18329031630(石轩玮)。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1日上午10:0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201号 陈志敏:本院受理原告陈阳升与被告陈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1480号 骆法明、周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刘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剑锋、骆法明、周新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刘丹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66元,由原告刘丹负担16元(已预交),由被告陈剑锋、骆法明、周新富负担1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109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童荣荣与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海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荣荣货款16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58元,由被告张海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103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夏亮与被告卢祖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祖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亮劳动报酬12000元,并支付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卢祖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99号 林巧琴: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6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林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巧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975.02元、截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5044.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2.39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林巧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15号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力坚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842946、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力坚泵业浙江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842946、票面金额6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力坚泵业浙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190号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彭露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3495号 王金钱:本院受理蒋方镕、孙菊兰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