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7日
(2021)浙1081民初7556号 殷志福: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2354号 陈销琼(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库门坳村一组):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静诉被告陈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235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4898号 罗飞(5227311988****9026):本院受理原告吕文火与被告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吕文火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8‰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罗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2破3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依照本院裁定认可的《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最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终结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2破4号之一 2021年6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陶春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3亿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