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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8日

  (2021)浙0481民初1895号  陈珠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丰与被告陈珠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丰加工款23991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 元,由被告陈珠龙负担。公告费650 元,由被告陈珠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265号  马升达(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210052031):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龙与被告马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升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云龙货款586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63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664元,由被告马升达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判决指定账户,逾期将移送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711号  钱水琴: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711号原告朱纪杰与被告钱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997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建设监督表、民事诉讼须知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夏敏支付原告货款1020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损失(逾期付款的利息,按LPR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41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3幢7楼,联系方式:13732433133(高剑航)。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幸运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1日上午14:3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8号

  本院根据刘军波的申请,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献华,联系方式:1358868517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苏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17号  叶新焕:本院受理原告胡俊杰与被告叶新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新焕支付原告胡俊杰货款139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预收137元),由被告叶新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403号  王建停:本院受理原告杜青山与被告王建停、王陈举、徐菊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杜青山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115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0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1637号  王哲貂:本院受理原告陈芝为与被告王哲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哲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芝货款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王哲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2112号  夏海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海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85039.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息费及律师代理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被告夏海棠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夏海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897号  朱顺明(3326231969****7258):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顺明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被告朱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56号  施小兰、林杨洪:本院受理原告梁光武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施小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44836.23元,并支付以相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施小兰如未按期偿还判决第一项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施小兰所有的浙JD23J1号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第一顺位抵押权清偿后在代偿款444836.23元未付部分范围内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杨洪对被告施小兰的上述判决第二项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170元,由被告施小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47号  金银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8112.39元及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8076.79元、费用1118.83元,并支付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42号  罗文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10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5104.6元及截至2021年3月5日的利息 5023.27元、违约金1674.42元,并支付以本金25104.6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6号  谢仙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1004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68元及截至2021年3月5日的利息 3142.22元、违约金1047.4 元,并支付以本金1996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199号  刘垂山:本院受理原告何伟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在浙江移送微法院平台接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后就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8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民初997号  吴扬洪: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三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237号  金成标: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的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1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975号,举证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和地点应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本院大嵩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8-18 2 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