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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9日

  (2021)浙0211民初2008号  晏超:本院受理原告贾敏杰与被告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贾敏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1365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177号  王宏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吉与被告王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吉货款25986元及以货款259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陈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329号  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掌起玉峰五金厂诉被告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掌起玉峰五金厂货款97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掌起玉峰五金厂其余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663号  郑俊波、郑杨波、雷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俊波、郑杨波、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公告(2021)浙028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37034.21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郑俊波、郑杨波、雷丽的银行存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542号  程千: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荣荣与被告程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501号  罗新建:本院已受理原告钱天全与被告罗新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罗新建赔偿原告钱天全损失23215.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新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1年11月4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117号  徐承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巨仁布行诉你与被告周允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191号  王加银(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丁山脚村中央港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1****2413):原告吴良宇与被告王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9日利息为188590元,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1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220号  叶兼恺:本院受理原告张陈陈诉被告叶兼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193号  吴以勒:本院受理原告周程程诉被告吴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641号  杨冯、陶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全、杨冯、陶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912号  熊润秀、程霞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熊润秀、程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1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根据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神光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81号A3幢902室,邮编:325005,联系人:吴家鹭、戴振洁,联系电话13967781005、18906651289),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400号  王忠祥:本院受理原告见瑞玲与被告王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忠祥返还见瑞玲货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见瑞玲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见瑞玲负担5元,由王忠祥负担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破24号  2020年11月6日,本院根据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了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债务金额3775060.06元。管理人查明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财产227414.77元。本院认为,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宣告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破24号  2020年11月6日,本院根据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终结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060号  叶怀染:本院受理原告刘宗云为与被告叶怀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185号  胡伟民:本院受理原告程建安与被告胡伟民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伟民归还原告程建安借款679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胡伟民支付原告程建安退货款50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胡伟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568号  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金华市顺道商贸有限公司、崔先法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7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已支付22.39元;罚息以本金50000元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7.50375%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息以本金46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1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999号  江贤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贤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理赔款56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矛调中心二楼20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53号  徐燕飞:本院受理原告郎振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郎振波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554号  李保兴:本院受理原告金小良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保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小良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50元,由被告李保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8-19 2 2021年08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