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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6日

  (2021)浙1004民初4059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返还欠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26号

  林军秋:本院受理原告陶敏地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807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79号

  王欢明(身份证:3326031965****5311):本院受理原告尚文燕与你及被告王灵燕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欢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文燕代偿款449488.4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9570元本金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300000元本金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99918.48元本金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尚文燕对被告王灵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370元,由被告王欢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22号

  李智英:本院受理原告徐杰虹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88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730号

  牟秀贞(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12013725):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全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牟秀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金全借款本金18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牟秀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8169号

  陈学田:本院受理原告潘广忠与被告陈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纸盒款计人民币32621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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