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7日

  (2021)浙0102民初4446号

  王绍有:本院受理原告章林刚与被告王绍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2646号

  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列、李坚、夏弘冰、李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孙碧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26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主体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738号

  张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573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27号

  王金成:原告林乃盾诉被告王金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327号]。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93号

  丁明杰:本院受理原告郭瑞强诉被告丁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88号

  郭文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被告李红燕、郭文飞、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3577号

  俞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淀荡畈村):本院受理原告王咸宜、王艺艺、陈玉莲诉被告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即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要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668号

  张永良:本院受理原告韩朝新诉被告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677号

  黄益环: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美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益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美华货款149778元;二、被告黄益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美华利息损失22893.14元(暂算至2021年1月26日,之后以149778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益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美华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被告黄益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059号

  李伟东:本院受理原告玄士国与被告李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玄士国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6932.78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此后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玄士国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玄士国负担225元,被告李伟东负担9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1161号

  俞幸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061号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晓明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06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326号

  杨钢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3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078号

  陈少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11194314)、张应传(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12180958):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能诉被告陈少仿、张应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一陈少仿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3950元,合计本息253950元;二、判令被告二张应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008号

  程华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50****1718):洪敬初与程华生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程华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9152.6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15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060号

  黄雪(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9023):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军惠诉被告黄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军惠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231.0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90.50元,减半收取39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5.25元,由被告黄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735号

  俞志(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7****3691):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坤诉被告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志返还原告张坤价款1464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14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俞志支付原告张坤律师代理费5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被告俞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俞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576号

  刘成波(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8****1699):本院受理原告丁远强与被告刘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435元,并支付利息2002元(自2020年6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343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9日08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776号

  上海骋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332790846P):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芬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骋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9日10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261号

  何芷萱(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7****812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何芷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芷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息共计56358.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6358.5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何芷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89.50元,由被告何芷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495号

  吉荣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荣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10: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892号

  宁波三居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闻羚、崔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宁东金芬木业商行与被告宁波三居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闻羚、崔建国(2021)浙0212民初98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167号

  李骏、李华福: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骏、李华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008号

  刘禹:本院受理原告余晓峰与被告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500号

  李红珍:本院受理原告杨庆云与被告李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10: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951号

  彭方勇(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莲湖乡慕礼村263,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610133776):原告邰飞与被告彭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方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邰飞借款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邰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彭方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680号

  王宇博(河南省唐河县郭潍镇王张营村王张营街道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505043519):本院受理的(2021)浙0225民初4680号原告郑荣杰与被告王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归还1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68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3365号

  周建平(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80705****):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周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公告费用650元,均由被告周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21号

  本院根据颜才发的申请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受理颜才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8月18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颜才发(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9月14日前,向颜才发管理人(通信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波律师,联系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颜才发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15时在宁海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252号

  赖俊伟(4452811981****0857):本院受理原告吕远超与被告赖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浙028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赖俊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远超货款3306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被告赖俊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399号

  胡守贵(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3****3619):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与被告胡守贵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胡守贵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68号

  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50000元;2、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的利息为600元,以上诉请1、2总计50600元;3、被告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267号

  刘东: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金鑫拉链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小额程序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5号之四

  2018年5月30日,本院根据广州天启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229号

  涂乙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涂乙知、徐丹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358号

  刘钢、张淑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钢、张淑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73号之一

  翁国权、陈小分:原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与被告翁国权、陈小分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翁国权、陈小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7103081.5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1522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62172元,由被告翁国权、陈小分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963号

  姚寅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姚寅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019号

  孔晓伟、孔金根:本院受理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孔晓伟、孔金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1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407600元;2、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对被告1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敏与人民陪审员毛时新、郑水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815号

  唐山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群诉被告唐山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MASHAPELY纤美合作经营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4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14日为2635.6元,此后的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8-27 2 2021年08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