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却留有两份遗嘱,怎么分?
法官:以最后遗嘱为准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萧法
姐弟六人因对母亲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产。近日,杭州萧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此案。
老韩与倪大妈共生育了六个子女。2006年老韩去世,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的安置房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6月,倪大妈来到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与其谈话并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赔来的房屋给二儿子韩亮继承。同日,该所出具倪大妈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韩明和韩亮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五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以倪大妈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亮继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明提交的2014年的遗嘱书,其标题及内容均系打印,由倪大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该份打印遗嘱有效。
韩亮提交的2019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倪大妈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韩亮的意思表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倪大妈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载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该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有效。
两份遗嘱均有效。但是,其内容相抵触,该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倪大妈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韩亮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