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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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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日

  (2020)浙0102民初4030号

  徐文波、池志强:本院受理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304号

  徐宇飞: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3304号原告王宇与被告徐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735号

  吕程淑、杭州中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6735号原告王丽与被告廖百兴、吕程淑、杭州中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吕程淑、杭州中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48号

  张国军、白景芝、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沅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张国军、白景芝、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沅鑫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54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810号

  杭州泰晤士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杭州泰晤士旅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26号

  程年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松发五金店诉被告程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50号

  杭州越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卫炳坤诉被告杭州越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25号

  叶鑫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通明煜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鑫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24号

  叶尔扎提·迪里夏提:本院受理原告卢贝贝诉被告叶尔扎提·迪里夏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786号

  潜江:原告荀之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34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4.4%(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 总利息为8330.4元,共计还款61730.4元;本案诉讼费及路费2000元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036号

  邹芳:本院受理原告刘雷诉被告陈忠、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09:00在西郊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348号

  周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252号

  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巍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巍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马超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518号

  李忠明(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191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忠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损失3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35号

  高立九、高二胖:本院受理原告季宝养与被告高立九、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二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77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30日始依年息6%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867号

  徐飘、罗小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飘、罗小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飘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188.18元,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119.28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118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罗小羊对被告徐飘上述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小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飘追偿。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徐飘、罗小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93号 

  冯遵志:本院受理原告金忠伟与被告冯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遵志返还原告金忠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200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85341元,合计1853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7元,由被告冯遵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遵志负担,此款由原告金忠伟预付,被告冯遵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金忠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230号

  王安泰、王泽元、赵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王安泰、王泽元、浙江侨辰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梁松、赵羽、虞钦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执异91号

  王莉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丹、王莉娟、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因你(单位)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材料,本院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听证;若需要公开听证的将另行通知,若不需要的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直接裁决。本案决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晓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志勇、叶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10号

  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杨博翔:原告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杨博翔、罗习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等款项3 200 000元,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费损失111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144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罗习勇对被告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博翔对被告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罗习勇的上述债务中的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杨博翔名下两套房产(权证号:0300124770,0300124767)能再次抵押部分实际价值和1125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5374元,减半收取计176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687元,由被告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罗习勇共同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王书同、王春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元,支付利息824109.59元;二、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21元,由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374号之一

  秦楠:原告高家盛与被告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楠归还原告高家盛借款80 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秦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880号

  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结珍:原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结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89876.9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结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2047元,减半收取 1023.50元,财产保全费 919元,合计 1942.50元,由被告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张结珍负担,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521号

  慈溪市胜山亦恒服装厂: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小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慈溪市胜山亦恒服装厂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申1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南希的申请,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0月15日前向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中山东路);联系人:段彩月、周洁;联系电话:0574-88500088,1596840888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凯利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3398号

  施东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启东帝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2973.44元及利息(以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11月30日起迟延履行期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55号

  上海荣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狂想者影业(宁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丰远与被告上海荣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狂想者影业(宁波)有限公司、王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剩余酬金10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2日起,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848号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凤与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387号

  林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庄爱荣与被告林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758号

  林金林:本院受理原告林枢与被告林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354号

  李金旺:本院爱理原告瑞安市远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银标、李金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戴银标于2021年8月17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民终1397号

  张蠡:本院受理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嘉五金水暖建材超市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蠡(原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康盛电器厂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900号

  张利军:原告汪浩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8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222号  

  费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佳东与被告费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费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佳东借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费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佳东本案诉讼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10元,由被告费吉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1806号

  钱根木:本院受理杨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747号

  李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彩琴诉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向华归还原告杨彩琴借款114302元及逾期利息(以114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保全费1090元和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240元,由被告李向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上诉费应于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03号

  安吉递铺怦然酒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递铺怦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酒水货款743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8日9点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41号

  倪炜: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41号金琼与倪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42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8513号

  杨小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立诉被告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1月29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461号

  叶俊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微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叶俊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微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8292.98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杭州微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微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元(已缴纳),由被告叶俊亮负担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35号

  张有天: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萍诉张有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12月0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621号

  孙铁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9-02 2 2021年09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