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9日
(2021)浙0106民初1099号
新昌县新青年贸易有限公司、丁敏军: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099号原告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877号
孙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毛丽香与被告孙振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874号
舒爱珍:本院受理原告西湖区嘉绿景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舒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144号
颜晓宁:本院受理原告黄旭与被告颜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47号
施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芸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188号
林永湖: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甘麦饮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91号
尹恒卫:原告蒋锋诉被告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尹恒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47号
九江政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政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898号
范寿道、范林花:原告毛道彦诉被告范寿道、范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96号
毛建坤:原告周文斌诉被告毛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04号
孙艳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官良诉被告孙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11号
汪尧松、赵亚珍:本院受理原告宋增福与被告汪尧松、赵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234号
孙近南:本院受理宁波金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3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029号
张忠宝(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9614):本院受理原告陶立荣与被告赵秀娜,第三人张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949号
虞科鲁(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6****3614):本院受理原告吴怀志与被告虞科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15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旺华房产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26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815号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6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将登记于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变更至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二、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16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顺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 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浙 0206民初 5817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林锴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 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 30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06民初 5819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顺欣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693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 11月 30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06民初 5820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栗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22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 11月 30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浙 0206民初 5821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海纳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2068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11月30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06民初 5822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家圆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4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11月30日下午 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06民初5824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宜佳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 12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 30日下午 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25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烨荣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1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26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杭州劲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甬宇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劲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顺源里42000元及碧水云台佣金22000元,共计6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29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日新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共计4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30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起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销售佣金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支付佣金拖欠期间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28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DH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鸿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理销售阳光城众安顺源里佣金共计7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121号
吕嘉城(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82****001X):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嘉城、陈志柱、王正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嘉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695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4元,由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吕嘉城负担141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587号
宁波利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爱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亚鑫国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爱霞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武汉亚鑫国洋电气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购买材料款70490元。2.本案的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29号
张金钊:本院受理原告姜利利与被告张金钊、蒋安路、吴清敏、宁波亦顺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姜利利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金钊、蒋安路、吴清敏、宁波亦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以下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7905.6元1.医药费:32461元;2.误工费:28000元(4800/30×175天);3.护理费:9644.6元(6808/30×25+6808/30×35×50%); 4.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25);5.营养费:3000元(50×60);6.财产损失费:1000元;7.交通费:600元;8.鉴定费:700元;二、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356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汪静丰食品商行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50号
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3750号原告宁波中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006号
邓清圆: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红与被告邓清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192号
宁波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划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市邦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2192号原告李承财与被告宁波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首赢盛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划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市邦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委托理财投资款337967元及支付利息40496.76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日);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4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131号
施红兵:原告钟波与被告施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800号
张汉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汉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012号
张江湖(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423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江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江湖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2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被告张江湖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159号
张士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茹建康与被告张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247号
王益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孟与被告王益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15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927号
张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文江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梁文江借款229657.7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24号
王相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王相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王相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计 25元,由被告王相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064号
欧阳青照(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4239):本院受理原告庞佩君与被告欧阳青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800元及利息(以45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396号
汤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8****373X)、张倩(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376X):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建军、张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汤建军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260.1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260.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汤建军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倩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汤建军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建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被告汤建军、张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汤建军、张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