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9日
(2021))0303民初2479号
徐博士:原告杨新文与被告徐博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2号之二
2021年3月11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679号
高振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179号
叶星蒙:本院受理原告胡爱平与被告黄月平、叶星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776号
陈永富:原告嘉兴市华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345号
陈辉军:本院受理原告金桂庆诉被告陈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与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51号
徐春花:本院受理原告马涛龙与被告徐春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马涛龙与徐春花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徐春花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9点20分在天子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8-1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8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鲁班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鲁班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鲁班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仅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鲁班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国际大厦B座5层;联系人:胡律师、魏律师;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605890384、1386798629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鲁班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1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文化路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358号
程风岳:本院受理原告徐芬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015元(从2018年7月30日起算按2018年6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35%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此后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26001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魏宏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聪、汪文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下午14点15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物流中心内右侧)。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112号
张定俊: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荣与被告张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张定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金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定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113号
张定俊: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荣与被告张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张定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金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定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903号
毛先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灵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毛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灵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毛先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5号
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陈加钟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1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单慧珍,联系电话:0579-8669279)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入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75号
彭彰亮:本院受理原告沈飞浩与被告彭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彰亮支付原告沈飞浩货款人民币27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彭彰亮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彭彰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025号
朱红新、应学良、梁艳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朱红新、应学良、梁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红新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2019年10月7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6.33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朱红新承担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由被告应学良、梁艳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红新负担,由被告应学良、梁艳艳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832号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邱志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8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4000及利息27000元(以每月6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4民初2098号
汪向征:本院受理原告许平与被告汪向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许平诉称,被告汪向征于2016年期间到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经结算,材料款共计2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许平材料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3民初1688号
邱和平、王鸿鑫:原告遂昌轩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邱和平、王鸿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