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豹猫认罪认罚
通讯员 邓春花 周侗
本报讯 近日,龙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毛某平日喜食野味,常在山场放置猎套、猎夹等猎捕工具。今年2月17日,毛某和同伴季某上山查看时,发现猎套捕捉了一只看上去像野猫、身上有豹纹的野生动物,两人用树枝将其打死后带回。次日,毛某、季某等十余人将其烹饪食用。后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豹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今年清明期间,叶某上山祭祖,一不小心踩到毛某放置的猎捕工具,脚被夹伤,遂报警。
4月16日,公安机关将毛某、季某传唤到案。8月30日,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季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500元,并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