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5日
(2021)浙0282民初6389号 陈剑奇:本院受理原告许仲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费通知书、(2021)浙0282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许仲鑫货款13661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66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被告陈剑奇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417号 梁怀银(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8****3716):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理赔款28646.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欠保险理赔款为基数,从保险理赔款支付之日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24号之一 2019年12月2日,本院根据陈静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已分配完结,故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9月2日裁定终结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2628号之一 姚建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菊红与被告姚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姚建廷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菊红借款本金20000元,赔偿财产保全费损失220元。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姚建廷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建廷负担(该款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原告垫付金额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2631号之一 姚建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巧红与被告姚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姚建廷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巧红借款本金10000元,赔偿财产保全费损失12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建廷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建廷负担(该款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原告垫付金额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18号 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34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34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曼星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128号 卢祖建、杨群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被告卢祖建、杨群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祖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借款本息554230.04元,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若被告卢祖建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依法拍卖被告卢祖建、杨群娅所有的位于嵊泗县菜园镇金平花园2幢七单元505室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原告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可在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杨群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017号 陈彪:原告温州市龙湾誉诚鞋材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334号 叶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与被告叶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借款本金10931.8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931.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已结算逾期利息3684.77元);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负担7元,被告叶森负担17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12号-1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嘉信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温州嘉信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0月25日向温州嘉信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审计三部;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戴其一,联系电话:13906871764;林洁,联系电话:1358747070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0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嘉信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本工资的支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810号 顾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建忠与被告顾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顾国民归还借款465000元并支付原告按本金465000元从2021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早上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701号 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汝东利与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630号 黄彩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10245941):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黄彩芬、谢孔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02号 仲雪缘(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务前路6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明兴诉被告张培强、仲雪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5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张培强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及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培强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其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043号 王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良与被告王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小锋给付李国良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0元,由王小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97号之一 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原告安吉递铺晓仙电脑绣花厂诉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安吉递铺晓仙电脑绣花厂加工费806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6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张为松对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18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安吉递铺晓仙电脑绣花厂负担25元,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共同负担2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971号 黄爱芳:本院受理原告王观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案王观龙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爱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2189号 陈海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深圳市兴泰鑫科技有限公司、姜景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2865号 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欣文具商行为与被告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3947号 陈绍纪:本院受理原告黄荣斌与被告陈绍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4400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07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4411号 陈燕琴: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陈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8月5日的利息为1024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07日上午10时0分至10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094号 应丽萍、应绍东:原告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应丽萍、应绍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1535914.21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作为破产财产归入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应丽萍、应绍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邹广榄的申请,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2日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若尚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因公司破产清算而加速到期,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金。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朱冰燃,联系电话:1516824899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14号 赵德平、应学良、永康市润禾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清柳路46号,责任人:程高波):本院受理原告谢涛与被告赵德平、应学良、永康市润禾电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谢涛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1976.5元。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0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8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根据杜明弟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玲尔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尔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3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玲尔佳公司的管理人。 玲尔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玲尔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向玲尔佳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大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玲尔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玲尔佳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玲尔佳服装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1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根据费凯忆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香玉儿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玉儿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3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香玉儿公司的管理人。 香玉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香玉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向香玉儿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大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香玉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香玉儿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香玉儿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612号 王秋霞: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国华房屋租金21800元;二、驳回原告陶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王秋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秋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6号 本院根据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玉娟;联系电话:1876784869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1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526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1月9日上午09:30”;(2021)浙0102民初482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1月9日上午09:30”,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