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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6日

  (2021)浙0282民初6850号  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李珩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珩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李珩琦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752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嘉燕与被告高闯、郑州德祥货运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7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嘉燕撤回对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292号  丁龙能(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恒大路幸福社区135栋2单元10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11054812):原告杨爱花诉被告丁龙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龙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爱花货款133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丁龙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276号  胡绍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颖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458号  李展:本院受理原告王增荣与被告李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催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市康金铜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9316933、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温州市拉夫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2月2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作出(2021)浙0411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康金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623号  宋红良: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623号原告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红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2332号  姚惠琴、宋红良: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332号原告沈建锋与被告姚惠琴、宋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3627号  姚惠琴: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627号原告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惠琴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2835号  李维盈: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835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222号  沈建卫: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526号  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诚达纸箱厂与被告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安吉诚达纸箱厂货款11567.24元及利息(以11567.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诉讼费250元,由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552号  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浙江华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及代理费共计243090.14元及利息(以243090.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24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35元,合计诉讼费4210元,由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929号  徐光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光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字第1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光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欠款本金99215.58元并支付利息16275.71元(该利息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和滞纳金4836元(该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光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930号  吕有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吕有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字第1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有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欠款本金87212.3元并支付利息11108.76元(该利息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和滞纳金4957.03元(该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吕有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935号  夏顶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夏顶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字第11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顶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欠款本金27105.59元并支付利息13079.99元(该利息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和滞纳金12182.37元(该滞纳佥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夏顶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946号  薛丽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薛丽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字第1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丽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欠款本金88717.67元并支付利息10332.84元(该利息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和滞纳金3303.58元(该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此后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薛丽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4364号  向勇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浩众纸业厂与被告向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874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22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大楼19楼1902办公室,联系电话:王律师138589629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428号  黄元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黄元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元红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2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元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且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743号  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与被告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偿还原告借款26万,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1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83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2月2日上午09:3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16 2 2021年09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