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眼睛上的安全” 检察开展专项监督
通讯员 华萱
本报讯 近日,平阳县检察院开展了“无证销售隐形眼镜”专项监督活动。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隐形眼镜被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检察官走访了辖区20余家眼镜店,发现其中7家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于是,平阳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眼镜店无证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并建议开展专项清查行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调查核实,开展拉网式排查、定期巡查,对违规销售的商家作出处罚,同时加强对商家的法治宣传。检察院收到回函后,“回头看”发现涉案商家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