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理由退房”,真要退时却“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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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9月14日
地点:余姚市法院
“交房前都可无理由退房”,因为这句承诺,康女士在余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当她真的要求退房时,“无理由”却变成“有条件”。
2019年12月,康女士看中了宁波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看房时,销售员说该楼盘有“无理由退房”的政策,只要康女士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都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原本还有些犹豫的康女士,于是当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先后支付定金、首付32.5万元。房产公司向她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
然而付完首付款后,康女士的银行按揭贷款却没能办下来。2020年12月,康女士来到售楼处协商退房。据康女士所述,当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走无理由退房程序,并让其填写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但此后,房产公司却迟迟不予退款。
“之前答应得好好的,现在却没下文了!”无奈之下,康女士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庭上,房产公司表示《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选择按揭付款的,按揭通过才可办理无理由退房。康女士不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情形。房产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康女士承担包括佣金在内的违约责任等。
法院审理认为,无理由退房应指买受人自认购后可于任何时间、无任何理由提出退房要求,出卖人不应设置条件限制。如再对此设置障碍,与“无理由”字面意思不符。此外,《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为康女士告知自己无法办理按揭后,房产公司主动与其签署,其中有关“退房条件”的约定属于与退房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房产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康女士显然也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因此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房产公司应返款购房首付款32.5万元,驳回反诉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