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 向妻子借款
离婚后法院判还钱
《信息时报》 何小敏 云法宣
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夫妻间的账也最难算。如果夫妻婚内借款,一旦离婚,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据悉,董某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其账户中转账了43万元至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骆某擅自从该43万元里面取出1万元,送给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后董某发现情况并追问骆某,遂骆某于2018年3月5日向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董某1万元,到时还款。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白云区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万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万元。此时骆某称,借条是他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骆某从其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万元,而该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骆某也确认此为董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表示,骆某在其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万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万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现在骆某虽抗辩是受董某强迫才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遂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如涉案1万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万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因此,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万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最终,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万元。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约定个人财产范围并签订协议,可保护婚姻中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该如何保护?如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承办法官建议:首先,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要有交付的凭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如对方拒不返还,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