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盗图做广告 侵犯著作权被判赔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马立平
朋友圈擅用同行作品做宣传,引来一场官司。近日,长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朋友圈盗图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许某从事孕婴摄影。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许某拍摄了原创“深林里的小精灵”等主题儿童系列摄影作品,并将作品发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以作宣传使用。
2020年9月,许某无意间发现长兴某儿童摄影店(以下简称摄影店)的微信广告宣传页面上,载有自己拍摄的原创照片并用于活动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许某认为,摄影店未经同意使用自己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许某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提供了涉案作品照片及公证书、带有照片参数属性的证明材料,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摄影店未经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线上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
法官说法
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转发他人微信朋友圈照片进行营利活动,将可能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且本案中摄影作品为创作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