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4日
(2021)浙0411民初4463号
王梦潮:本院受理赵秋红诉王梦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毛时新、郑水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34号
黄晓铭: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培春与被告黄晓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晓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培春违约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60元,由被告黄晓铭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733号
浙江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珂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浙江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088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13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48号
湖南康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祺洪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湖南康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南康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义乌市祺洪电子商务商行返还货款33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祺洪电子商务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6元,由被告湖南康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50元,由原告义乌市祺洪电子商务商行负担300元、被告湖南康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639号
黄建阳:本院受理原告罗大华与被告黄建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建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罗大华支付货款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建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98号
施周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施周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周栋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施周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931号
叶展溢: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兰诉被告郑小芬、叶爱民、叶展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郑小芬、叶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兰货款2038953.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221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815元,由被告郑小芬、叶爱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306号
季樟明:本院受理原告徐伟清与被告季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44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4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4390201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4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2497号
应成锋(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号):本院受理原告詹超来诉被告应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24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318号
林爱珠(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05125327):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被告林爱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林爱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