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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私家车开“滴滴”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院:格式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不免赔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龚杨 陈倩琳 

  舟山的小杨名下有一辆车,为了补贴家用,他开起了“滴滴”,没曾想,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费用。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去年1月,小杨为自己名下的小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险的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当年7月,当小杨驾驶车辆从事“滴滴”运营时,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李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2月,小李的保险公司在支出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59500元后,向小杨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便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这笔费用。

  小杨的保险公司辩称,小杨投保时,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他在从事“滴滴”运营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杨称,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没有说明相关免责条款,自己作为普通公民,小杨认为营运、非营运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但诉讼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已向小杨就该内容作出提示和说明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对其请求免除保险责任的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小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小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小杨的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乙方未尽上述第2、3项规定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致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不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本案中,作为一般公众的投保人,不太容易理解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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