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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尹钦阳(330106******0820)、陈大岚(330106******0812):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之后在广福路23号2单元702室北侧平台搭建搭建一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建(构)筑物为钢架结构,上铺钢化玻璃,东侧及南侧为原墙体,西北角由方形钢管支撑,该钢管下侧与护栏相连。建(构)筑物长1.5米,宽1.5米,面积为2.2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拆除位于广福路23号2单元702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构)筑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70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 系 人:王剑

  联系电话:0571-81999229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325号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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