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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9日

  (2021)浙0104民初765号  杨建玲、丁杨伊莎:本院受理原告冯敏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4民初109号  施元林:原告徐土金与被告你及范承芳、施恩、傅艳妮、施美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紫花院区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159号  何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滕海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代缴物业费、水电费、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违约金等,以上各项暂合计110387.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817号  赵佳翔:本院受理原告崔强、张晓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821号  浙江泰铭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才机械有限公司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606号

  

  钱坤:本院受理原告刘争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37号  王浪:本院受理原告潘贤凉诉被告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23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42号  李昕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饮羽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昕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254号  邢丹利: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清诉被告邢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266号  莫勇华:本院受理原告洪林国诉被告莫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1397号  毛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217号  李春: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3000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416号  杭州钱塘新区杭联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楚晴晴诉被告杭州钱塘新区杭联通讯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话费本金3288元及利息551.3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店内业务员的邀请下参加充值3888元可享赠送话费额度4688元活动,当天到账600元,号码使用一年后,每月赠送话费200元,送满为止,即可得到一部平板。原告通过花呗和美团支付3888元后仅在当天收到600元话费,之后联系不到业务员,店面也已拆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392号  方才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兵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03号  重庆梵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梵雅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梵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3590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0000元自2020年11月16日起,另20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8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重庆梵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408号  朱良正(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369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陆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后):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宁波陆羽贸易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4日起解除;2.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商铺租赁保证金22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期间的欠付租金30000元,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期间产生的租金及物业费286909.80元(租金以2.18元/平方米/天计算,物业费以109元/天计算),自被告逾期支付前述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以0.1%/天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286909.80元自2021年2月5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合计为71437.2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804号  尚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尚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981号  周如荣: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周如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8193号  赵朝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朝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062号  唐山:本院受理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4281号  程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君与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2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7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15958683696,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下午2: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108号  东莞市护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柳玉良(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6****30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护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柳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号MOTOR210174-2的《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2.被告一项原告返还货款23625元并支付违约金7087.5元,合计款项30712.5元;3.被告二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311号  李新沂(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571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武永峰、李新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9506元;二、被告武永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40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武永峰负担21元,由被告李新沂负担4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新沂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李新沂应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944号  孟成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与被告孟成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孟成武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借款本金112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569.31元,以及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行履行止以本金1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的逾期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孟成武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律师代理费41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2.5元,由被告孟成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180号  卞李建、马素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李建、马素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卞李建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396.87元,利息15082.14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以本金64396.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素真对上述被告卞李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素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卞李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被告卞李建、马素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277号  杨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新伟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路新伟借款39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167号  闫正启、刘秀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楚浩龙童装厂诉被告闫正启、刘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1789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327号  赵典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典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275号  郭春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郭春玲支付原告货款11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726号  邵志江:原告宁波碒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碒磊贸易有限公司欠款47000元;二、被告邵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碒磊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邵志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5784号  嘉兴旭博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本院受理的(2021)浙0225民初5784号原告陈百春与被告李汉周、嘉兴旭博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汉周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扣除已付款项,尚剩余本金350000元,利息99500元;以借款3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7月19日为49400元);2.被告嘉兴旭博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点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98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李余进与被告陈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余进劳动报酬18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1元由被告陈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9215号  曾妙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曾妙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9113号  谢坤:本院受理原告袁俊诉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278号之一  杨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爱与被告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2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266号之一  金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汤佳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佳伟材料款412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以41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佳伟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汤佳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34号  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峰加捻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支付货款154060.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张伟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7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破4号之一  2020年2月7日,本院根据上海京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查明,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并分配完毕,且现债务人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又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942号  沈强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传玲与被告沈强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1月0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9-29 2 2021年09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