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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9日

  (2021)浙0523民初2193号  卢定芹、付来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卢定芹、付来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变更后)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判后答疑。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3695号  于长贵:本院受理原告徐乐平与被告于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于长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LRP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利息为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0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3486号  孙震豪:本院受理原告樊湧与被告孙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震豪赔偿原告樊湧各项损失合计为89393.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0日9点00分在矛调中心法庭(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154号之一  吴胜国:本院受理原告马雪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9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868828301、13757988530)。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85号  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张再云诉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吕闰飞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0号  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向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杜钦,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栋东区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75993900,0579-8669006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98号  杨林伟、王桂香: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伟、王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补充证据,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948号  吕丰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纲与被告吕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977号  周建江:本院受理原告左龙坤与被告周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周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左龙坤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其中2500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3000元自2021年4月30日起,6000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周建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146号  严吴龙:本院受理原告俞宏民诉严吴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6275号  余益明(3302241965****4112):本院受理原告尤法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62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钨钢刀具款共计217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08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秀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正计、人民陪审员朱辉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200号  钱传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君与被告钱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龙游法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11破2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博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9月13日指定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博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北路168号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蓝礼剑,联系电话:15925770740;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玲,联系电话:13666562203;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1134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进入“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13436)。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3753号  陈小云、陈登均(平阳县鳌江镇东河村、平阳县昆阳镇牧洋村):本院受理原告董贤兰诉被告陈小云、陈登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375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陈小云、陈登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20640元(以4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止),合计6064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请求被告陈小云、陈登均共同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28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婉婉、王好平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092号  张招兰(身份证号330321195310240024)、涂志贤(身份证号33032119500206003X):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宇雯、张招兰、涂志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1092号民事上诉状。被告杜宇雯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浙10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玉环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4910号,受送达人应增加“叶菊云”,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29 2 2021年09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