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永春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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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债权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相关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
根据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永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吴永春。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永春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各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吴永春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永春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
吴永春
2021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