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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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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30日

  (2021)浙0102民初3411号  陈志健、陈献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健、陈献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3411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401号  祝庆: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银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932号  杭州哲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幼儿园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887号  曾庆勇: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7887号原告王锦春与被告曾庆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891号  杭州国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权与被告杭州国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759号  孙金涛:本院受理原告魏志与被告孙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72号  张红华:本院对陈勇与张红华侵权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47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84号  杭州永威佳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波诉被告杭州永威佳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48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695号  征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张峰、窦德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积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征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张峰、窦德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885号  王国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鹏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88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87号  蔡光良: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平诉被告蔡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96号  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航与被告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刘安波、钱浩、叶兴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民初659号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福女、邵振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民初65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967号  宋小山(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45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诉被告宋小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宋小山赔偿原告垫付款43044.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337号  郑志福(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5678):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滨诉被告郑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海滨支付货款1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郑志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志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757号  詹品军(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3414)、杨奕(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3****005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詹品军、杨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詹品军归还本金130926.44元、罚息16663.63元及律师费7380元,合计154970.07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川HCS219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杨奕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13: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980号  曾琴(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88****3621):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肃彩与被告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2738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529号  鲍桂福:本院受理原告常国辉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执异139号  上海仓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鑫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福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伊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思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旅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仓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上海仓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浙0212执8336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45.67万元范围内,对(2017)浙02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驳回申请人浙江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上海鑫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福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伊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思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旅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曹伟为(2020)浙0212执8336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024号  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蒋宪刚、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对你单位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蒋宪刚向原告归还垫付款36472元,资金违约占用费(以3647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025号  明贯志(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3513):本院受理原告黎良林与被告明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借材料款826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419号  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5606.1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保全费7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093号  宁波华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慧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朝阳与被告宁波华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慧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朝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张朝阳负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744号  刘学凤(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6****1220):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平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刘学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俊平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347.8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93元,公告费6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229号  李光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4038):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晶与被告李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光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孙晶晶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光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984号  陈章龙(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5****23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青年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章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青年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9326.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算至2020年10月28日为2189元;自2020年10月29日起以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9元,由被告陈章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291号  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源泓炉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781号  黄伟波(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6****6111):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昌久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伟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昌久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313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伟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077号  彭小灵:本院受理原告白丽敏与被告彭小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彭小灵返还原告白丽敏货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小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白丽敏已预交),由被告彭小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920号  丁玉明: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丁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1)浙021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失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丁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901号  韩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魏广亮与被告韩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秀娟返还原告魏广亮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韩秀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秀娟负担,此款由原告魏广亮预付,被告韩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魏广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820号  孟祥全:本院受理原告张乃伟与被告孟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孟祥全返还原告张乃伟借款4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孟祥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孟祥全负担,此款由原告张乃伟预付,被告孟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乃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行审42号  李长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李长胜罚款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甬镇环罚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及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74号  刘兵(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16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兵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137号

  张泽远: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与汪凡立、吴文德、宁波博宜斯仪表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汪凡立、吴文德、张泽远、宁波博宜斯仪表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损失74812.5元【(135000-2000)×9/16】;2.汪凡立、吴文德、张泽远、宁波博宜斯仪表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连带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付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109.95元,计算公式为(74812.5元×3.85%/365天×901天),上述金额合计为:74812.5元+7109.95元=81922.45元;3.本案诉讼费由汪凡立、吴文德、张泽远、宁波博宜斯仪表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承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766号  陈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全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71号  丁梅: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请申请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即时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89880.8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该款为基数,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660号  张增利: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如与被告张增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74号  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代偿款50849.3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15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9-30 2 2021年09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