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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2日

  (2021)浙0302民初2581号  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建华与被告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效力。原告袁建华不服本院(2021)浙0302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书,已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180号  童红军、徐斌、吴柏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红军、徐斌、吴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4215号  魏明喜、蒋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明喜、蒋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4218号  崔岩、李启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岩、李启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行初59号  周赛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慧亮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与你法律法规有明确名称的可诉的行政行为/事项一案中,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延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吕虹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志孟、苏友杰(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替补:吴作能、叶美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33号  本院根据浙江新盟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刘旭海(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2日前,向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刘旭海;联系电话:1330577907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精益集团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281号  任利琴(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1127860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瑞沙一族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任利琴、陆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70号  潘培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70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10号  莫美弱: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强与被告莫美弱、莫美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莫美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强借款本金90700元;二、驳回原告吴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36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36元,由被告莫美弱负担2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735号  陈宗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绿色支行诉被告陈宗喜、姜未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75.04元,共计人民币51675.04元(利息暂计2021年4月2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3724号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汪丛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案汪丛伟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整;2.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万元整(从款之日起按1.5分/月暂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5号之一  202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鸿运公司目前已停产并搬离了企业住所地,办公场所无职工上班,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法联系。公司的财务凭证账册、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名单及公司各类证照、公章、纳税资料等均未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审计机构无法审计。截至2021年9月9日,管理人确认鸿运公司债务29860218.42元。鸿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269号  何云:本院受理原告章校锦与被告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835元整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284号  陈相照: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与被告陈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6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359号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刘燕平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493号  杨草山: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翔隆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草山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2号之三  申请人: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30日,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认可《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960号  周小光:本院受理原告周万苗与被告周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小光支付原告周万苗工资31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8元,由被告周小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819号  鲁在玉:本院受理原告邵双春与被告鲁在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230号  吴水良:本院受理原告吴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2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暂从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56号  郑兵卫(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477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被告郑兵卫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兵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591.83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3民初3090号  栾公琰(37150220020522865X,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闫庄村094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被告栾公琰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栾公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交易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栾公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3089号  龙云江(511322199009014158,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松树村1组):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被告龙云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龙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交易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云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4号  本院根据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受理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6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蒋律师13665882205、何律师1339689079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磐安县华尔开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下午14时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1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7号  本院根据王诚富的申请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18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9日前,向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森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1破38号  本院根据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18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9日前,向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0-12 2 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