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儿子1个养女
他们有同等继承权
通讯员 范建平 聂菁
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具有继承权利,那么养子女、送养子女又是否具有继承权呢?近日,常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子女、养子女、送养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1971年10月,在第四个儿子出生后,因想要一个女儿,熊某夫妇将刚出生的四子送养姜姓人家,取名姜某,并于同月抱养聂家女儿聂某。2015年,熊某夫妇相继离世,留下位于常山县某村的房屋一幢,由大儿子熊某甲管理使用,该遗产一直未分割。
2020年11月,上述房产被政府征收。聂某与熊某甲协商遗产分割未果,诉至法院,三儿子熊某乙作为共同原告、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面对法官,各方当事人阐述了自己赡养父母的情况。原告聂某主张养父母生病期间均由其护理照顾,熊某甲表示本案案涉房产系其出钱建造、父母的粮米由其供给,熊某乙表示自己每年会支付父母钱款,三人均主张自己应当多分遗产。姜某则认为其一直与父母有往来,自15岁起每年都帮助父母种田割稻,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应当分得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根据民法典,养子女、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故作为养女的聂某与熊某甲、熊某乙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姜某对熊某夫妇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利。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因姜某自诉从15岁起对生父母进行了扶养,且其他三人对此无异议,故可以分给姜某适当的遗产。
承办法官就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讲解释,推动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聂某继承30%份额遗产,剩余70%份额由熊某甲、熊某乙、姜某继承,具体份额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