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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排放废水超标至少10倍 负责人获刑并承担赔偿

  通讯员 龙轩 

  本报讯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并赔偿环境损害费15000元、鉴定评估费8000元。

  今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用龙湾区天河街道某处车间,并购置生产设备准备开办铜件清洗加工场。春节过后,在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周某某擅自启动加工场开始了生产。生产过程中,清洗金属件所产生的废水,经废水沉淀槽沉淀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就排放到车间地面,用于清洗地面泡沫,后由车间地面流经化粪池排放至外环境。

  而这些未经处理的废水,对周围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经检测,该加工场排放的废水总铜含量超出标准的10倍以上。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排放废水超标至少10倍 负责人获刑并承担赔偿 2021-10-21 2 2021年10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