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市井事

第一天上班就发病去世,刚开业的小公司表示也很难

  本报记者 杨思思 通讯员 胡彬彬 

  本报讯 “好好一个人,刚找了个工作就死在你们那了,你不负责谁负责?”“公司才刚开张,你去告吧,大不了我不开了。”清晨的阳光还未浸染,慈溪市崇寿镇的调解室里便弥漫着一股硝烟味。

  慈溪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今年5月才成立的小微企业,注册认缴资金是人民币10万元,今年7月底开始招工试运营。8月1日上午,46岁的华某前来应聘,双方口头约定后当日便开始试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日下午,华某在短暂上班后向公司负责人卢某表示自己身体不适要回去休息,征得卢某同意后华某便离开。岂料,还未走出工厂,华某便突然躺倒在地,当时尚有意识,但已无法行动。卢某得知情况后当即联系华某家属,并在家属到场后将华某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华某家属认为,华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应算工伤,要求公司按照标准赔偿90余万元。卢某则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确定,且卢某是小脑出血死亡,应属自身疾病所致而不属于工伤,不该由公司负责,公司只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3.3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且赔偿金差距极大。

  调解员核实案件实情后表示,华某虽然是第一天试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华某虽然是突发疾病死亡的,但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公司在华某死亡这件事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该公司规模小且处于试运行阶段,赔偿能力有限;而华某家中尚有未成年女儿需抚养以及80多岁老父亲需赡养,最终,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第一天上班就发病去世,刚开业的小公司表示也很难 2021-10-28 2 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