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考试后频繁收到骚扰电话
信息公开的边界在哪里?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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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 程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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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同时,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所以,政府在做好相关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婺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介绍,防止过度公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前,依法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责任,对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去标识化,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完整向公众公示。
建章立制消除信息泄露风险
何谓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依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处理,是指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后,通过相应的特殊技术处理,使得单凭该个人信息无法准确定位到特定个人。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未做到去标识化处理的情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我省检察机关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分别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同时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10月14日,长兴县检察院送达检察建议当天,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就对残疾人相关补贴发放表内涉及的12248名残疾人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桐庐县、兰溪市、婺城区相关部门在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示内容作去标识化处理的同时,主动排查以往公示等相关内容。
此外,婺城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司法局对全区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要求各行政部门结合相关规定自查整改,并组织人员对网上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数据进行检查,相关整改情况纳入区法治建设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