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日
(2021)浙0106民初5022号
郑明生:本院受理原告项群伟与被告郑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309号
山东名庄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连子、谭帅: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名庄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连子、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848号
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铮与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铮技术服务费用50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王铮负担60元,由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001号
沈耀辉:本院受理原告邵茶芬诉被告沈耀辉、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茶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652.15元;二、被告沈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茶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8913.04元及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邵茶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62号
杭州粉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正: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粉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经全、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366号
杨彪、陈艳: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203.56元及违约金(至2021年5月11日的违约金为7994.75元,此后违约金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艳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彪、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杨彪、陈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270号
柳春: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萍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吴建萍与被告柳春的女儿柳余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吴建萍直接抚养教育至柳余桐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萍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建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430号
徐永红:原告郭冷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至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的利息;要求享有你名下车辆浙A9YOU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562号
胡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4****6313):本院受理原告宣仕芬与被告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龙应归还原告宣仕芬借款本金584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胡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宣仕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胡小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865号
雷纯华(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4****72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雷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纯华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6117.0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09.24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 2019年11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欠付本金36117.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 2000元,上述款项被告雷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雷纯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17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盖宇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盖宇案涉项目费用70000元;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盖宇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盖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盖宇承担337元,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101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10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卫斌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卫斌案涉项目费用56000元;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卫斌违约金16000元;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蒋卫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蒋卫斌承担110元,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9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883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永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成永案涉项目费用70000元;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成永违约金20 000元;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成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原告李成永负担650元(已预交),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共同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09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灵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宝灵案涉项目费用40000元;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宝灵定金10000元;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宝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884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晓龙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晓龙案涉项目费用41860元;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晓龙违约金11 960元;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宋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44元,由原告宋晓龙负担448元(已预交),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共同负担17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07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小爱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程小爱案涉项目费用27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程小爱支付违约金7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程小爱支付剩余物料费用212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程小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程小爱承担132元,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6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01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禚昌丽、沈中秋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禚昌丽、沈中秋案涉项目费用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禚昌丽、沈中秋支付违约金1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李雪晴对上述第一、二项条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禚昌丽、沈中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1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223号
侯爵: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268号
包永祥: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42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242号
马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星亮与被告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星亮借款本息6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由被告马静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33号
本院根据宁波中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北仑区时语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北仑区时语辰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张琪凯、钟良宏;电话:13906627298、13600627771),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北仑区时语辰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北仑区时语辰服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087号
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地公司)与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4元,由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520号
郑培燕(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9****3840):本院受理原告姚菊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培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姚菊美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5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 500元,由被告郑培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436号
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欧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共计287785元,并支付利息56977.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513号
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勇航:本院受理原告陈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陈娇与被告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二、被告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娇货款22 315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3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吕勇航对被告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应履行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勇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辰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勇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358号
潘如梦:本院受理原告姚文斌诉你抚养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姚文斌与被告潘如梦的女儿姚善琪(2013年5月 4日出生)变更为由原告姚文斌直接抚养,被告潘如梦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姚单浩、女儿姚善琪抚养费各 1000元,至姚单浩、姚善琪十八周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潘如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如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姚文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58号
王壬寅: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壬寅支付原告杨晓东货款155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155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王壬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壬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杨晓东。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982号
李小艳、杨明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艳、杨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小艳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265.29元,至2021年4月10日止的利息8458.80元,及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6265.2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明艳对上述第一条被告李小艳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明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小艳追偿。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被告李小艳、杨明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830号
牟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牟国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牟国庆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7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牟国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531号
黎凤江、曾素娟:本院受理原告李向阳与被告黎凤江、曾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902号
重庆九锅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锅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14: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252号
谢辉、谢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辉、谢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323号
樊启平:本院受理原告沈旭东与被告熊栋、刘寒波、樊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575号
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威与被告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0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577号
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兰与被告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0日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493号
湖州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