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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3日

  (2021)浙0302民初7563号

  李超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嵇师支行与被告李超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4民初4806号

  江松: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彬与被告江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681号

  嘉兴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嘉兴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起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74号

  叶晓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叶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73元,由被告叶晓晖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315号

  沈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旭勇与被告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旭勇货款63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52元,由被告沈建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686号

  戴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姣姣与被告戴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戴懿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2000元至婚生子戴懿轩18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55号

  沙仁荣、詹爱凤:本院受理原告方红林与被告沙仁荣、詹爱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沙仁荣、詹爱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方红林代偿款315694.97元及利息损失(以315694.9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算,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0元,由沙仁荣、詹爱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20号之一

  2021年8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丁爱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受理后,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丁爱华,丁爱华未依法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债权清册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所需要的文件。2021年10月22日,丁爱华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十一)项、第224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终止丁爱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001号

  马亿民、周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宋立伟诉马亿民、周丽娟、马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亿民、周丽娟、马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立伟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亿民、周丽娟、马意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72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曾建伟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曾建伟货款14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5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3元,由被告杨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73号

  浙江缘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3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14时2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693号

  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衢化天业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衢化天业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83978.4元并支付以38397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7元,由被告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968号

  卓昱峰: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卓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金海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卓昱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卓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21号

  李羽富(3326011965****24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利息21084.61元,罚息9974.25元,并支付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08号

  管玲芝:本院受理原告张合琴与被告管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管玲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合琴借款本金49250元,并支付以本金492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管玲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482号

  颜帮兵、张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帮兵、张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颜帮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7468.57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26914.64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以本金117468.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张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文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帮兵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40元,由被告颜帮兵、张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481号

  厉万宝、厉川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厉万宝、厉川达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厉万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4518.12元及截至2021年5月1日的利息14846.32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以本金44518.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厉川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厉川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厉万宝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厉万宝、厉川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75号

  徐莉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莉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莉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403.02元及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利息1339.65元、违约金446.5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徐莉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290号

  郑翼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郑翼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翼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651.1元以及利息5385.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2.68元、费用561.84,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郑翼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00号

  马仙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马仙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马仙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91.6元以及利息6563.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4.34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马仙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09号

  周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34759.59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周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14号

  庞群:本院受理原告李肖锋与被告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庞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肖锋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庞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006号

  蒋小友:本院受理原告应国方诉雷红艳、蒋小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858号

  孔友夫: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云祥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孔友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云祥货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孔友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26破2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年14时30分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案进行表决。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2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终止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案进行表决。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1号

  因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结,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1-03 2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